吳先生是一家企業(yè)工程技術人員,他經常不定期地為朋友的公司進行技術指導,按次從朋友處取得收入。地稅部門表示,像吳先生這樣有兼職工作的人,兼職收入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
據(jù)介紹,兼職收入不能全部按某一稅目繳納個稅,判斷該收入是應該按“工資、薪金所得”還是按“勞務報酬”稅目繳稅,要視當時的情況而定。如果雇傭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離退休人員簽訂協(xié)議),且存在能證明當年度連續(xù)在本單位工作3個月以上的(含3個月)完整考勤記錄,該兼職人員取得的兼職收入就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稅。只滿足一個或不滿足條件的就按“勞務報酬”計稅。像吳先生的情況應該按“勞務報酬”計稅。
根據(jù)有關稅法規(guī)定,“勞務報酬所得是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扣減已繳納的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法定扣除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法定允許的扣除標準是:每次收入減去營業(yè)稅及附加后的余額不超過4000元的,定額減除費用800元。余額超過4000元的,定額扣除20%的費用。如果所得的兼職收入屬于“工資、薪金所得”,則應并入當月在本職單位的取得工資收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