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82號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自今日起施行。1951年9月13日原政務院發(fā)布的《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和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車船稅暫行條例》共十四條,并附有《車船稅稅目稅額表》。
車輛的具體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規(guī)定的子稅目稅額幅度內(nèi)確定。
《車船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對城市、農(nóng)村公共交通車輛給予定期減稅、免稅。
另據(jù)京華時報報道:2007年1月1日起,北京市各區(qū)縣地稅局將暫不受理2007年度的車船稅申報征收工作,同時,北京市工行、農(nóng)行、北京銀行、招行、中國銀行、銀聯(lián)、各郵政儲蓄點的委托代征工作也全面停止。對于2007年度的車船稅征收工作,將待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具體辦法后再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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