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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保稅料件或制成品內銷加征緩稅利息

2006-9-28 10:16 中國稅網 【 】【打印】【我要糾錯

  海關總署日前發(fā)布2006年第53號公告(加工貿易保稅貨物利息征收和退還),明確加工貿易保稅貨物在規(guī)定的有效期限內(包括經批準延長的期限)全部出口的,由海關通知中國銀行將保證金及其活期存款利息全部退還;加工貿易保稅料件或制成品內銷的,海關除依法征收稅款外,還應加征緩稅利息,并自2006年10月10日起施行。

  《公告》還明確了緩稅利息的具體征收辦法

 。ㄒ唬┚彾惱⒌睦蕿橹袊嗣胥y行公布的6個月至1年(含1年)短期貸款年利率,海關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最新公布的“短期貸款年利率”隨時調整并公布執(zhí)行,F(xiàn)行“短期貸款年利率”為6.12%.

  對因加工貿易政策調整導致到期合同不予延期、按內銷處理的,根據填發(fā)海關稅款繳款書的上一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征收緩稅利息;對逾期未核銷手冊項下的加工貿易貨物內銷征稅,緩稅利息的征收仍按前款規(guī)定辦理,即按“短期貸款年利率”計息。

  (二)利率的適用:

  海關根據填發(fā)稅款繳款書時的利率計征緩稅利息,即按上述第(一)款確定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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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貿易緩稅利息應根據填發(fā)海關稅款繳款書時海關總署公布的最新緩稅利息率按日征收。緩稅利息計算公式如下:

  應征緩稅利息=應征稅額×計息期限×緩稅利息率/360

 。ㄋ模┯嬒⑵谙薜拇_定:

  1.加工貿易保稅料件或制成品經批準內銷的,緩稅利息計息期限的起始日期為內銷料件或制成品所對應的加工貿易合同項下首批料件進口之日;加工貿易E類電子帳冊項下的料件或制成品內銷時,起始日期為內銷料件或制成品所對應電子帳冊的最近一次核銷之日(若沒有核銷日期的,則為電子帳冊的首批料件進口之日)。

  對上述貨物征收緩稅利息的終止日期為海關填發(fā)稅款繳款書之日。

  2.加工貿易保稅料件或制成品未經批準擅自內銷,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的,緩稅利息計息期限的起始日期為內銷料件或制成品所對應的加工貿易合同項下首批料件進口之日;若內銷涉及多本合同,且內銷料件或制成品與合同無法一一對應的,則計息的起始日期為最近一本合同項下首批料件進口之日;若加工貿易E類電子帳冊項下的料件或制成品擅自內銷的,則計息的起始日期為內銷料件或制成品所對應電子帳冊的最近一次核銷之日(若沒有核銷日期的,則為電子帳冊的首批料件進口之日);按照前述方法仍無法確定計息的起始日期的,則不再征收緩稅利息。

  違規(guī)內銷計息的終止日期為保稅料件或制成品內銷之日。內銷之日無法確定的,終止日期為海關發(fā)現(xiàn)之日。

  加工貿易保稅料件或制成品等違規(guī)內銷的,還應根據《關稅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按2004年第39號公告第二條的規(guī)定征收滯納金。

  3.加工貿易保稅貨物需要后續(xù)補稅,但海關未按違規(guī)處理的,緩稅利息計息的起止日期比照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辦理。

  4.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等內銷需征收緩稅利息的,亦應比照上述規(guī)定辦理。

 。ㄎ澹⿲τ趯嵭斜WC金臺帳實轉(包括稅款保付保函)管理的加工貿易手冊項下的保稅貨物,在辦理內銷征稅手續(xù)時,如果海關征收的緩稅利息大于對應臺帳保證金的利息,應由中國銀行在海關稅款繳款書上簽注后退單,由海關重新開具兩份繳款書,一份將臺帳保證金利息全額轉為緩稅利息,另一份將臺帳保證金利息不足部分單開海關稅款繳款書,企業(yè)另行繳納。

  《公告》還指出,《海關總署關于加工貿易保稅貨物內銷補稅征收緩稅利息問題的通知》(署稅〔1999〕452號)、《海關總署關于2003年加工貿易內銷補稅征收緩稅利息適用利率的通知》(署稅發(fā)〔2003〕126號)、海關總署2004年第39號公告第一條的有關規(guī)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