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商報報道9月,全國各高校陸續(xù)開學,不少大學生懷揣在暑假打工掙來的收入開始了新學期的學習。關于大學生勤工儉學收入是否應該納稅的爭論由來已久,有人認為,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打工所得報酬就應依法納稅;有人認為大學生勤工儉學,所得的收入全部用來補貼學習生活費用,不應收稅;也有人認為學生打工所得也該適當交稅,但起征點太低,對學生來說不合理;甚至有人認為應該鼓勵學生勤工儉學,以減輕家庭和社會的負擔,對打工的大學生應該進行補貼。
其實,有關稅法規(guī)定:在校學生因參與勤工儉學活動(包括參與學校組織的勤工儉學活動)而取得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應納稅所得項目的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那么為什么社會各界對大學生勤工儉學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會有如此大的爭議呢?大學生勤工儉學繳納個稅的負擔重了嗎?
幾乎所有勤工儉學的大學生都認為應該免稅
記者對南京在校大學生的調查發(fā)現,幾乎所有勤工儉學的大學生都認為,這項收入不能和正常的工資、經營收入等相比,不應該交納個人收入所得稅。
家住中央門,在蘇州大學新聞傳播專業(yè)讀4年級的葉強認為,雖然勤工儉學范圍的擴大,越來越多的學生特別是大學生可以此方式參與各種工作。由于智力成果的價值和價格越來越高,一些勤工儉學的大學生,月收入可能超過1600元,超過了個人收入所得稅的起征點,按照稅法應該納稅。但是這表面上的高收入,實際上與職業(yè)者對比仍然是低收入,或者說勤工儉學者在獲得收入前,已經被層層盤剝過了。以家教和做計算機行業(yè)為例,現在的大學生家教基本上維持在每小時30-60元之間,有的學生因為做了多份家教,可能月收入超過1600元,但比起正常的藝術類家教者的收入來,大學生的收入已經是很低的了。而做計算機軟件設計的,可能一個大學生完成一項任務就收入可達萬元,但比起職業(yè)設計者或者公司的報價,這種標準低得可憐?梢哉f,勤工儉學者在取得收入以前,已經失去了很多應當得到的收入。
其次,大學生利用暑期打工賺錢只是為了能夠減輕家庭經濟負擔,在為社會做出貢獻的同時也給自己正式走向社會提供了一個鍛煉的機會,勤工儉學的大學生對收入并不十分看重,重要的是自己的勞動能夠得到社會的認可,在打工過程中也體現了自身的價值。因此學生打工與職業(yè)打工是不一樣的,勤工儉學應該得到尊重和優(yōu)待,稅收政策也應該有所傾斜。
南京師范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大四學生蔡惠燕告訴記者:大學生打工多是一次性或短期性的勞務服務,用工單位大多不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工資底薪,且大多是現金交易,這其中風險是相當大的,大學生辛苦了兩三個月后被欺騙拿不到收入的事常有發(fā)生。據法律專家介紹,我國的《勞動法》中規(guī)定了最低小時工資保障制度,這種不付底薪的做法是觸犯《勞動法》的行為。然而全國又有幾人能夠為此尋求法律的幫助呢?
勤工儉學獲取收入就應該納稅
南京地稅局有關人士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勤工儉學與其他經濟活動一樣都能獲得收入,就應該依法納稅。據廣州市最近的一份調查顯示,該市71.8%的大專和大學生都將在暑期打工,即有近110萬名學生暑期將有勞動收入,而他們又有幾人能主動納稅?人們對于勤工儉學收入免繳個人所得稅的誤解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很多勤工儉學的學生多年來沒有繳過個人所得稅,不繳稅似乎是正常的,繳稅才是不正常的。二是誤解了一個免稅文件。這個文件規(guī)定“學校及相關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和勤工儉學,免繳營業(yè)稅”。很多人理解成了所有稅種都免稅,包括個人所得稅。當一個大學生通過勤工儉學,收入超過法定扣除金額的時候,就應該有通過納稅回報社會的意識。
因大學生打工與用工單位沒有固定的工資關系,只是臨時性的有償勞動,因此勤工儉學收入繳個人所得稅應依照“勞務報酬”項目納稅。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與被服務單位或個人未建立長期的勞動合同,沒有穩(wěn)定的、連續(xù)的勞動人事關系,而獨立從事各種技藝勞務的所得!秱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勞務報酬所得分為以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照此計算,對于從事家教行業(yè)的大學生基本不會超過扣除標準,因此對絕大多數大學生沒有影響。按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只要你的收入超過了起征點,就應當照章納稅。勤工儉學的收入也應該納稅。在我國的免稅條款中,根本就沒有勤工儉學收入免繳個人所得稅的規(guī)定。如果在法律和相關規(guī)定之外隨意對勤工儉學收入減免稅,一方面違反國家政策法規(guī),另一方面會導致新的漏稅點。其實,類似勤工儉學這種“可憐收入”的還有很多,如果勤工儉學可以隨意免征,別的不也同樣可以嗎?
采訪后記
我國沒有任何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文件規(guī)定勤工儉學免征個人所得稅。但記者以為必須考慮免征的合理性。
從減免稅的設立動機和目的看,不乏支持低收入者和特殊人群的考慮。換言之,稅收政策在考慮國家收入的同時,還在考慮民眾的負擔平衡問題。國家有關稅法規(guī)定“學校及相關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和勤工儉學,免繳營業(yè)稅”。這一規(guī)定的實質,就是對教育勞務和勤工儉學在稅收方面予以支持。
既然國家已經有了從稅收上對勤工儉學予以減免稅的支持先例,依照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完全有理由在個人所得稅方面仍然予以減免。雖然沒有特別規(guī)定“勤工儉學收入免征個人收入所得稅”,但只要這項免征行為符合稅收政策的基本精神和原則就可以了。更何況,法律法規(guī)并不能對所有的事項進行規(guī)定,行政機關應當在符合法律原則的前提下靈活處理有關事項。因此從立法精神上講,個稅應該免。
綜上所述,記者認為,勤工儉學必須繳納個稅,但扣除標準和稅率可以適當放寬,各地在執(zhí)行政策時可以制定相應的地方政策,一方面照顧到大多數大學生勤工儉學的真正目的不是為了賺取超額利益,更多是的為了考驗自我,實現自我的社會價值。另一方面考慮到大學生的普遍經濟負擔和稅后用途,也應該從政策上給予一定的鼓勵,如果大學生完全依賴家庭或者學校,那么這樣的大學生今后對社會還有什么用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