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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換增值稅概念 購物開發(fā)票商家“雁過拔毛”

2006-5-9 18:16 江淮晨報 【 】【打印】【我要糾錯

  在商店購物后索要發(fā)票,商家稱要開發(fā)票就要加錢。本是無理要求可商家卻打出了增值稅的旗號,讓消費者不知不覺吃了虧。

  市民王先生5月5日在黃山路某電腦專賣店中購買了一臺打印機,談好價格是630元,王先生便準(zhǔn)備提機走人。誰知商家卻說,開發(fā)票本來要加17%的增值稅,商家承擔(dān)一部分,就按總價的5%加30元的稅錢好了。王先生盤算了一番覺得商家的要求也合乎情理,于是便加了30元錢成交。

  可事實真的像商家所說的那樣嗎?“商家此舉偷換了增值稅的概念!焙戏适袊惥重(fù)責(zé)人介紹說,對于一般納稅人,一般按增值稅核算,增值稅是指商品增值部分,也就是利潤的17%交納增值稅。電腦配件的利潤率較低,一臺打印機從進(jìn)貨價計算商家可能只賺了50元,17%的增值稅只有8.5元。商家故意偷換概念說成是總價的17%,然后再減到5%,讓消費者感覺撿了個便宜,實際上卻已經(jīng)被宰了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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