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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花銷免個人所得稅”不合時宜 事與愿違

2006-3-15 0:0 中國房地產報·黃建中  【 】【打印】【我要糾錯

  據3月8日《華夏時報》消息,全國政協(xié)常委、經濟學家蕭灼基教授提出的“購房花銷應免征個人所得稅”,得到了民眾的廣泛響應。據某房地產網針對“購房花銷免征個稅”(以下簡稱購房免稅)的專項調查,3500多名參與者中,支持該建議的比例高達92.70%,有64.77%的網友認為這能夠緩解老百姓的購房壓力。

  筆者以為,從國內外的經驗,及購房免稅的政策效應與受惠對象等方面看,在我國實行購房免稅政策不合時宜,其實施結果很可能事與愿違。

  首先,從購房免稅的政策效應看,該政策的受惠者實際上主要是高收入者,而非中低收入者。

  例如,實行購房免稅政策,給(稅前)月收入3000元或5000元的中低收入者帶來的優(yōu)惠不過115元或385元,這對購買數十萬的住房而言顯然是杯水車薪;而對于月入2萬、3萬、5萬的高薪者稅收優(yōu)惠則分別高達3305、5725、11145元,其完全可以通過減免的個稅“免費”供一套房。因此,購房免稅無異于是讓高收入者以遠低于市價購買甚至完全免費獲得住房;而對中低收入者來說,免稅的優(yōu)惠很可能遠遠不及因購房免稅導致房價攀升而增加的額外負擔,此建議實際上并不能降低老百姓的購房壓力,反而會使窮人更加望樓興嘆。

  其次,購房免稅無疑會很大程度上刺激住房需求,進一步促進房價上漲。

  眾所周知,房價居高不下,是目前廣大市民和中央高度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各級政府對房價的調控在重拳出擊之后,初見成效。為此,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也強調:“繼續(xù)解決部分城市房地產投資規(guī)模過大和房價上漲過快的問題”。而購房免稅措施無疑會刺激住房需求(從上面分析看,由此增加的主要是高收入者對住房的投資和投機需求,而非中低收入者的有效居住需求),促進房價上漲,從而使近兩年房地產市場調控取得的初步成效喪失殆盡。其結果不僅無益于解決民眾的住房困難,反而會加劇房地產市場的固有矛盾。

  從國際經驗看,一些歐美國家確實有對居民住房消費實行稅收優(yōu)惠的政策,但其主要是對住房抵押貸款的利息支出減免個稅,而非購房消費全額免征個稅。例如,英國曾一度實行購房免稅政策,但在2000年被迫廢止,主要原因在于該政策各階層都可享受,并非特別針對低收入者,實施效果較差。

  對低收入者購房和租房采取稅收優(yōu)惠政策是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美國讓各階層都享受的住房消費稅收優(yōu)惠,主要是針對住房抵押貸款的利息支出部分,對低收入者的住房消費還有專門的稅收優(yōu)惠。美國國會在1986年通過了低收入者購房和租房稅收抵扣法案,并在1993年成為永久性法令,這一法案的實施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低收入者購房的困難。

  從我國個稅的基本制度看,醫(yī)療、教育和居住性(不含投資性和投機性)住房消費屬于居民的必要消費開支,原本都應該在個稅費用扣除標準中一并扣除。因此,如果要完善個稅制度的話,就不單是對居住性住房消費實行稅收優(yōu)惠的問題(目前“四金”中的公積金免稅,實際上已經使住房消費獲得了部分免稅優(yōu)惠),而從緊迫性和操作上的簡便性看,與民生及社會發(fā)展關系更密切的醫(yī)療、教育類消費的個稅減免恐怕更應當著力解決。

  從具體國情看,歐美國家以直接稅為主,個人所得稅占財政總收入的比例較高(發(fā)達國家該比例為30%~50%),運用個稅杠桿刺激房地產業(yè)的作用也容易見效。而目前我國個稅收入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不足7%,繳納個稅的居民比例也僅有26%,故即使我國采取住房消費方面的稅收優(yōu)惠,對房地產市場的影響作用也不能與發(fā)達國家比肩,解決中低收入者住房困難的作用更是非常有限。因此,解決中低收入者購房或租房問題的最有效手段并不在于個稅優(yōu)惠,而應當多管齊下,著力完善我國的住房保障制度,大力增加政府對公共住房保障的支出。

  在經濟適用房制度很不完善的現實下,可推廣山東日照市的做法,考慮完善或修改經濟適用房制度,對中低收入者實行市場化的購房或租房的直接貨幣補貼。

相關熱詞: 購房 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