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企業(yè)為股東個人買車應繳稅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明確,企業(yè)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針對遼寧省地稅局《關于企業(yè)利用資金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在批復中明確表示,根據相關稅法,企業(yè)購買車輛并將車輛所有權辦到股東個人名下,其實質為企業(yè)對股東進行了紅利性質的實物分配,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考慮到該股東個人名下的車輛同時也為企業(yè)經營使用的情況,允許合理減除部分所得,減除的具體數額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車輛的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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