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決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在全疆執(zhí)行新調整的車船使用稅稅額標準。
據(jù)了解,新疆的車船使用稅稅額自1986年開征以來,一直未作調整,在全國范圍內屬于較低水平。為貫徹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稅收原則,更好地利用稅收杠桿調節(jié)收入和財產的分配,增加地方財政收入,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有關規(guī)定,決定對全疆車船使用稅稅額和納稅期限進行調整。
調整后的車船使用稅稅額標準為:載客汽車20座以下(含20座),每輛/年240元;20座以上,每輛/年300元;載貨汽車按凈噸位計算,每噸/年48 元;掛車按凈噸位計算,每噸/年36元;摩托車二輪每輛/年40元,三輪每輛/年48元。平板車、油罐車、水泥車、冷藏車、起重車按載貨汽車稅額征稅。拖拉機主要用于農業(yè)生產的免稅,從事運輸經(jīng)營業(yè)務的,按拖拉機所掛拖車的凈噸位計算,稅額按載貨汽車稅額的五折計征。手扶拖拉機牽引的拖車不征稅。三輪汽車比照三輪摩托車計征。車船使用稅的納稅期限為按年征收,在每年3月底之前繳清當年稅款。
新疆調整車船使用稅稅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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