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納稅給不給憑證,這看似小事一樁,其實卻蘊涵了豐富的啟示意義。首先,事關稅務流失。按照有關規(guī)定,我國個人所得稅也應是有納稅憑證的,但由于目前大多數(shù)個人所得稅都是由單位代扣代繳,我們除了在每月打印的工資單上看到“個人所得稅”一項外,并無單獨的憑證。公民直接拿到自己的納稅憑證,最直接的好處有二:第一,可以防止代扣代繳機構玩花樣,只扣不繳或多扣少繳,讓納稅過程更透明;第二,按照廣東省地稅局的說法,開具納稅憑證“可以滿足納稅人履行義務和享受權利的心理平衡的訴求,改善征納雙方關系”。
除此之外,更為重要的是,開具納稅憑證能培養(yǎng)公民的“納稅人意識”,即納稅人的公共意識、公民權利意識。而這些正是當前我國納稅人所普遍缺乏的。
何者為稅?通俗地說,就是為了整體利益,納稅人必須從自己的錢兜里拿出一些錢來供政府“公用”。既然如此,政府的錢就是每個具體的“我”的錢。而政府的錢,理論上說,又必然花在公共事務上,比如公園、道路、公共汽車、選舉、文藝晚會等等。以前,納稅人的個人所得稅通過代扣機構“不痛不癢地”拿走,自己也沒什么感覺,不是私人的東西都是“公家的”,自然不會愛惜。試想,如果每個月都會拿到一張正式的納稅憑據(jù),公民作為“納稅人”的主體意識自然會更強烈。意識到自己為政府交了稅,公民對公共事務、公共財物的“主人翁式”關注當然也可能增加。
另外,按照現(xiàn)代稅務觀念,納稅人繳稅,就是花錢購買政府的服務。照此思維,花錢買了東西自然要開個收據(jù),免得你收了錢不交貨。因此,公民繳納個人所得稅后拿到納稅憑據(jù),就表明自己在購買服務的交易中已經(jīng)先行付款。這樣做的結果就是公民“花錢買服務”的觀念流行,所以,才有“沒有搜查令不許進我的房門”的“霸氣”,也才能有面對庸官喊出“下課!不要浪費納稅人的錢”的底氣。
毋庸諱言,在我國,過去有一段時間不存在繳納個人所得稅這一說,公民“供養(yǎng)”政府這一點并未得到廣泛認同,而“高積累、低工資”的分配方案則存在諸多紕漏。隨著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和深入,政府開始征收個人所得稅,這是對過去做法的一種撥亂反正,也體現(xiàn)了政府培養(yǎng)公民納稅意識、敢于面對公民監(jiān)督的勇氣。
而現(xiàn)在,廣東省又走出了更大的一步———讓公民持有“購買服務”的納稅憑證,讓公民在面對政府部門時,有要求優(yōu)質服務的底氣,可謂是一個利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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