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上午,在遼陽市弓長嶺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行政訴訟案,鞍山人商某狀告遼陽市國家稅務局弓長嶺分局行政違法并要求其賠償。
鞍山人商某,系遼陽某原料廠法人代表。商某認為,在沒有任何法規(guī)依據前提下,國稅弓長嶺分局于今年1月14日起拒絕允許其購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導致該廠產品積壓,收不回貨款,企業(yè)沒有流動資金最終導致停產,直接經濟損失達20多萬元。因此向弓長嶺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對方撤銷行政處罰并予以經濟賠償。
原告和被告就處罰程序、法律的運用是否合法及原告在未接到《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前,被告是否有權利拒絕商某購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問題發(fā)生爭議。商某認為在未組織聽證會前提下,被告就把已下發(fā)的《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收回,并隨即下發(fā)《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是不合程序的。弓長嶺國稅分局答辯律師認為有送達回證為憑,對原告處罰事實清楚,所以程序及法規(guī)應用無問題。目前,此事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事后,記者從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工作人員蘭先生處得知,這種民營法人狀告國稅局案在遼陽市尚屬首例。
一民營法人狀告遼陽一國稅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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