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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房產稅收管理細則出臺

2005-6-7 13:11  【 】【打印】【我要糾錯
  日前,山東省地稅局、財政廳和建設廳聯合下文,就山東省地產稅收管理中的細節(jié)問題做出明確規(guī)定,就納稅程序及所需有關手續(xù)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

  通知要求,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對個人購買居住2年以上(含2年)對外銷售的住房,在申請減稅、免稅時需提供以下資料:居民身份證原件;房屋所有權證;銷售該住房時與購買方簽訂的買賣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的憑證的復印件;非普通住房還應提供購買住房時取得的稅務部門監(jiān)制的發(fā)票。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接受上述資料后,結合建設規(guī)劃部門提供的容積率資料和當地公布的住房綜合平均價格進行審核。對符合普通住房條件的,給予免征營業(yè)稅,并出具免稅證明(免稅證明各市自定)。對非普通住房實行差額征稅,并開具完稅證。

  據介紹,為方便納稅人,各級稅務、財政部門要積極與房地產管理部門協(xié)商,在房地產交易和權屬登記場所設立窗口征收房地產稅。對未設立窗口的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要將單位和個人購買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有關情況及時傳遞稅務、財政部門。

  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在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時,應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要求售房者出具稅務發(fā)票或完稅(減免)憑證,對于未出具稅務發(fā)票或完稅(減免)憑證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權屬登記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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