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黑洞敲響內控警鐘
近日魯潤股份公告披露,該公司2000年至2003年間向銀行借款累計金額7.164億元,直接由公司原大股東泰安魯浩貿易公司占用和償還,公司未對這些銀行借款和銀行承兌匯票納入會計核算。
魯潤股份自稱已建立健全了內控制度,但依然未能及時發(fā)現(xiàn)上述問題。這種經營上存在暗箱操作并引發(fā)資金黑洞的上市公司并不在少數,托普軟件、新疆屯河、*ST豐華等都在此列,并且這類違規(guī)擔保和關聯(lián)交易等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行為,大多都沒有履行相應程序,未提交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將一些董事與獨董蒙在鼓里。
資金“黑洞”頻頻曝光,表明上市公司花大量精力建立的內控制度,很多時候只是擺擺“花架子”。近年來,上市公司按照中國證監(jiān)會及滬深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guī)定,相繼制訂和完善了《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三會《議事規(guī)則》、總經理《工作細則》等,有的上市公司還針對會計、財務、預算、內部審計、資金或募資、采購、銷售及關聯(lián)交易等,制訂出更為細致的內控條例與規(guī)章制度。但部分上市公司的違規(guī)事實顯示,公司對內部稽核、內部審計不夠重視,或者在授權審批、職責劃分、憑證與記錄控制、資產接觸與記錄使用等方面存在較大漏洞,無法完善內部組織結構和風險控制系統(tǒng),亦無法形成科學的決策、執(zhí)行、監(jiān)督機制,內控制度難免有“紙上談兵”之嫌,更會造成嚴重后果。
托普軟件、新疆屯河等上市公司的情況還表明,公司治理結構的混亂,更容易導致約束機制不健全,內控機制形同虛設,無法防止并及時發(fā)現(xiàn)和糾正各種錯誤、舞弊行為,公司財產的安全、完整得不到保證。
內控機制方面信息披露不足,也是內控“失守”的重要原因。按目前的規(guī)定,上市公司年報只需披露公司治理結構,尚不用披露內控制度及實施情況,公眾無法了解上市公司內控實情,無法參與監(jiān)督上市公司,客觀上為違規(guī)者利用機制缺陷制造資金“黑洞”創(chuàng)造了條件。
上市公司資金“黑洞”頻現(xiàn)、內控失守給我們敲響了警鐘。要守住這道防線,上市公司就必須進一步重視治理結構,強化內控機制,堵塞漏洞,加大制度執(zhí)行力度,增強高管人員自律意識,真正令內控機制有效運轉起來;監(jiān)管部門可考慮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內控報告”,向公眾提供公司及其下屬重要子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以及制度實施的有效性情況,并由中介機構出具意見書。從長遠看,全社會還應當健全上市公司激勵、約束機制,建立董事高管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刑事處罰,真正以制度來約束與制衡股東及董事、高管的不良行為,讓內控制度真正發(fā)揮出應有的作用。
魯潤股份自稱已建立健全了內控制度,但依然未能及時發(fā)現(xiàn)上述問題。這種經營上存在暗箱操作并引發(fā)資金黑洞的上市公司并不在少數,托普軟件、新疆屯河、*ST豐華等都在此列,并且這類違規(guī)擔保和關聯(lián)交易等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行為,大多都沒有履行相應程序,未提交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將一些董事與獨董蒙在鼓里。
資金“黑洞”頻頻曝光,表明上市公司花大量精力建立的內控制度,很多時候只是擺擺“花架子”。近年來,上市公司按照中國證監(jiān)會及滬深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guī)定,相繼制訂和完善了《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三會《議事規(guī)則》、總經理《工作細則》等,有的上市公司還針對會計、財務、預算、內部審計、資金或募資、采購、銷售及關聯(lián)交易等,制訂出更為細致的內控條例與規(guī)章制度。但部分上市公司的違規(guī)事實顯示,公司對內部稽核、內部審計不夠重視,或者在授權審批、職責劃分、憑證與記錄控制、資產接觸與記錄使用等方面存在較大漏洞,無法完善內部組織結構和風險控制系統(tǒng),亦無法形成科學的決策、執(zhí)行、監(jiān)督機制,內控制度難免有“紙上談兵”之嫌,更會造成嚴重后果。
托普軟件、新疆屯河等上市公司的情況還表明,公司治理結構的混亂,更容易導致約束機制不健全,內控機制形同虛設,無法防止并及時發(fā)現(xiàn)和糾正各種錯誤、舞弊行為,公司財產的安全、完整得不到保證。
內控機制方面信息披露不足,也是內控“失守”的重要原因。按目前的規(guī)定,上市公司年報只需披露公司治理結構,尚不用披露內控制度及實施情況,公眾無法了解上市公司內控實情,無法參與監(jiān)督上市公司,客觀上為違規(guī)者利用機制缺陷制造資金“黑洞”創(chuàng)造了條件。
上市公司資金“黑洞”頻現(xiàn)、內控失守給我們敲響了警鐘。要守住這道防線,上市公司就必須進一步重視治理結構,強化內控機制,堵塞漏洞,加大制度執(zhí)行力度,增強高管人員自律意識,真正令內控機制有效運轉起來;監(jiān)管部門可考慮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內控報告”,向公眾提供公司及其下屬重要子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以及制度實施的有效性情況,并由中介機構出具意見書。從長遠看,全社會還應當健全上市公司激勵、約束機制,建立董事高管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刑事處罰,真正以制度來約束與制衡股東及董事、高管的不良行為,讓內控制度真正發(fā)揮出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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