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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審計取證方法
知識點二、制度基礎審計
從檢查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入手,根據(jù)對內部控制評審的結果,確定實質性測試的審查范圍、數(shù)量和重點,根據(jù)檢查結果形成審計意見和結論。
審計目標: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審計方法:運用制度基礎審計模式需要大量采用抽查方法。抽查測試中工作量的大小、樣本容量的確定以及抽樣方法的選擇等,是以內部控制系統(tǒng)的強弱以及對內部控制系統(tǒng)的檢查和評價為基礎的。
優(yōu)點:根據(jù)內部控制的測評結果確定實質性測試的范圍和深度,這種取證模式較好地適應了審計環(huán)境和審計目標的變化,提高了審計質量和效率,同時也減少了審計取證的盲目性,降低了審計風險。
缺點:
1.工作效率的改進不明顯。
2.由于不同被審計單位的差異,內部控制有效性的整體評價缺少統(tǒng)一的標準。
3.內部控制的可依賴程度與實質性測試所需要的檢查工作之間缺乏量化關系。
4.被審計單位雖然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內部控制,如果其管理人員由于種種原因有意不予執(zhí)行,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也難以保障。
5.不能直接解決全部審計風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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