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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建設用地
知識點八、《物權法》對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規(guī)定
?。ㄒ唬ㄔO用地使用權的規(guī)定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于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有相反證據(jù)證明的除外。
(二)對建設用地使用權設立的規(guī)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
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ㄈㄔO用地使用權變更的規(guī)定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經(jīng)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nèi)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房地一致原則
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chǎn)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四)對建設用地使用權其他事項的規(guī)定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以及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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