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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經濟法》預習: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特征、原則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1/09/22 10:28:42 字體:

第一章 法學基礎知識

  知識點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特征、原則

  1.調整的對象: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領域發(fā)生的宏觀經濟調控關系和市場規(guī)制關系

  2.特征:

  (1)經濟性。對象發(fā)生在直接物質生產領域,并具有經濟目的性;直接賦以經濟規(guī)則以法律效力。

  (2)社會本位性。經濟法在對經濟關系的調整中立足于社會整體利益,在任何情況下都以大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為優(yōu)先和首要考量。(舉例:消費者保護)

  (3)規(guī)制性。在調整的目標和手段方面,經濟法所具有的把積極的鼓勵、促進、保護與消極的限制、約束和禁止相結合的特性。

 ?。?)綜合性。經濟法是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相綜合的法,同時經濟法調整是將各種法律調整手段有機結合的綜合調整。

  3.原則:社會本位原則、平衡協調原則(主導性原則)、權責利效相統(tǒng)一原則(根本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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