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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3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將論壇中注冊稅務師版塊學員們分享的經(jīng)典知識點進行了整理,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夢想成真!
物權法律制度內(nèi)容知識樹 | |||||
物權概述 | 物的分類 | 動產(chǎn)與不動產(chǎn) | |||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 |||||
特定物與種類物 | |||||
主物與從物 | |||||
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 |||||
原物與孳息物 | |||||
消耗物與不消耗物 | |||||
有主物與無主物 | |||||
單一物、合成物與集合物 | |||||
定著物與附著物 | |||||
特殊種類的物 | |||||
物權的概念和特征 | 概念 | 直接支配---特定物---享受其利益---排他性財產(chǎn)權 | |||
特征 | 對物的支配權 | ||||
排他性財產(chǎn)權 | |||||
對世權 | |||||
絕對權 | |||||
法定權利 | |||||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 一物一權原則 | ||||
物權法定原則 | |||||
公示,公信原則 | |||||
物權的分類及形式 | 分類 | 所有權 | |||
用益物權 | |||||
擔保物權 | |||||
形式 | 自物權與他物權 | 所有權之外的一切特權都屬他物權 | |||
動產(chǎn)物權與不動產(chǎn)物權 | 動產(chǎn)---交付占有,不動產(chǎn)---登記 | ||||
主物權與從物權 | |||||
登記物權與非登記物權 | |||||
普通物權與準物權 | 準物權有采礦權,探礦權,養(yǎng)殖權,捕撈權 | ||||
物權效力 | 物權的支配力 | ||||
物權的優(yōu)先力 | 物權破除債權 | ||||
優(yōu)先受償權 | |||||
優(yōu)先購買權 | |||||
物權的妨害排除力 | 又稱物上請求權 | 停止侵害請求權 | |||
排除妨礙請求權 | |||||
消除危險請求權 | |||||
恢復原狀請求權 | |||||
返還原物請求權 | |||||
所有權 | 概述 | 所有權權能 | 占有 | ||
使用 | |||||
收益 | |||||
處分 | 是所有權的根本標志 | ||||
所有權類型 | 國家所有權 | ||||
集體所有權 | |||||
私人所有權 | |||||
取得和消滅 | 取得 | 按所有權取得方式 | 原始取得 | ||
繼受取得 | |||||
不動產(chǎn)所有權的取得 | |||||
動產(chǎn)所有權的取得 | 收取孳息 | ||||
不明埋藏物/隱藏物的歸屬 | 招領公告--6個月--無人領--歸國家 | ||||
無人繼承遺產(chǎn)的歸屬 | |||||
先占 | |||||
添附 | 分為附合、混合、加工 | ||||
善意取得 | 排除遺失物的善意取得 | ||||
共有 | 分類 | 按份共有 | |||
共同共有 | |||||
分割 | 實物分割 | ||||
作價分割 | |||||
變價分割 | |||||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物權 | 區(qū)分所有建筑物的專有部分所有權 | ||||
共有部分的共有權 | |||||
對建筑物進行共同管理的成員權 | |||||
相鄰權 | 相毗鄰的不動產(chǎn)---對他方---予以限制的權利 | ||||
用益物權 | 權能 | 占有 | |||
使用 | |||||
收益 | |||||
特征 | 限定物權 | ||||
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限定物權 | |||||
享有和行使以對物之占有為前提 | |||||
是一種獨立的物權 | |||||
類型 | 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 | ||||
建設用地使用權 | |||||
宅基地使用權 | |||||
地役權 | 依合同 | ||||
擔保物權 | 特征 | 從屬性和附隨性 | |||
不可分性 | |||||
物上代位性 | |||||
分類 | 抵押權---意定擔保物權---優(yōu)先性的擔保物權 | ||||
質(zhì)權---意定擔保物權---占有性的擔保物權 | |||||
留置權---法定擔保物權---占有性的擔保物權 | |||||
占有 | 分類 | 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 | |||
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 | |||||
公然占有與隱秘占有 | |||||
和平占有與**占有 | |||||
自主占有與他主占有 | |||||
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 | |||||
效力 | 占有的權利推定 | 推定為善意、公然、和平占有---無須舉證--欲推翻---須舉證 | |||
占有的保護效力 | 占有物返還請求權的除斥期間為l年---自侵占發(fā)生之日起算 | ||||
義務 | 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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