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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二、供電合同(了解)
供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
特征是:(1)標的是國家干預、控制的人們生活必需品;(2)供電方一般是國有企業(yè),消費方為一般消費者或法人單位;(3)合同標的總量在合同中一般不作規(guī)定。
三、贈與合同(重點)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chǎn)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贈與合同的特征:(1)是轉移財產(chǎn)所有權的合同;(2)一般為無償、單務合同,贈與人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按約定履行義務;(3)應由贈與人與受贈人共為意思表示,如受贈人不接受贈與,便不能產(chǎn)生贈與合同;(4)原則上屬于實踐性合同。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則為諾成性合同。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chǎn)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贈與的財產(chǎn)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xù)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xù)。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chǎn)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chǎn)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贈與的財產(chǎn)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chǎn)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2)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chǎn)。
贈與人的經(jīng)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例題14】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chǎn)的,受贈人( )
A.可以要求其交付,因合同已經(jīng)生效
B.不可以要求其交付,因合同沒有成立
C.可與贈與人協(xié)商支付價金后要求其交付
D.不可以要求支付,因合同已經(jīng)成立,但沒有生效
【答案】A
【解析】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chǎn)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四、借款合同(了解)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特征:(1)標的具有特定性;(2)是雙務合同;(3)是要式合同(有一定的法律形式)。
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
五、租賃合同(重點)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賃合同的特征:(1)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2)轉移的是租賃物的用益權;(3)具有期限性和連續(xù)性;(4)標的物為特定的非消耗物。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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