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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六章 企業(yè)破產法
知識點十九、債權人會議的組成
(一)債權人會議的概念
我國破產程序中的債權人會議,是由所有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以保障債權人共同利益為目的,為實現債權人的破產程序參與權,討論決定有關破產事宜,表達債權人意志,協調債權人行為的破產議事機構。
?。ǘ﹤鶛嗳藭h的成員與權利
1、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
2、凡是申報債權者均有權參加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有權參加對其債權的核查、確認活動,并可依法提出異議。對于第一次會議以后的債權人會議,便只有債權得到確認者才有權參加并行使表決權。債權被否認而又未提起債權確認訴訟者,不得再參加債權人會議。
3、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者外,不得行使表決權。
4、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yōu)先受償權利的,對于本法第61條第1款第7項(通過和解協議)、第10項規(guī)定(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
5、債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債權人會議應當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的代表參加。
6、債權人會議設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債權人會議主席主持債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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