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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輔導:抵押和質押的區(qū)別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1/07/12 10:01:28 字體:

  抵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法律規(guī)定的可做抵押的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優(yōu)先受償。

  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yōu)先受償。

  抵押與質押的區(qū)別在于:

  1.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車、船等);質押則以動產和權利為主。

  2.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xiàn)留置效力。

  3.抵押權的實現(xiàn)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而質押則多直接變賣。

  比如,我借了您50萬,把我的房子抵押給您,咱們去房管局辦個手續(xù),這就是抵押;

  再比如:我借了您50萬,您把我的汽車開走作為擔保,這就是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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