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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職稱《經濟法》:證券法律制度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0/03/31 14:04:16  字體:

  中級職稱考試迎來了最后沖刺的階段,我們要本著夯實基礎的原則做到基礎知識考核滴水不漏,不輕易丟分。

  今天我們復習一下證券法律制度中關于上市公司收購的數(shù)字日期的知識點。

  一、30%。

  在這一考點中,30%共出現(xiàn)了三次,希望引起考生的足夠重視,混淆比率是非常致命的失誤,既然記就要記得扎實,深刻。

  1)獲得上市公司控制權的條件。投資者可以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

  2)收購要約的發(fā)出。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xié)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的股份達到30%,繼續(xù)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要有股東發(fā)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3)協(xié)議收購規(guī)則。采取協(xié)議收購方式的,收購或者通過協(xié)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xù)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fā)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東的要約。經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免除發(fā)出要約的除外。

  二、50%

  上市公司的控制權。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

  三、3年

  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情形。

  1)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

  2)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

  四、15日

  收購要約的公告。收購人在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購要約。

  五、30天 60天

  收購要約的期限。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天,并不得超過60天。

  六、12個月

  上市公司的收購的法律后果。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沒收夠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12個月內不得轉讓。

轉載請注明·源自正保會計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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