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職稱《經濟法》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要點歸納
第二節(jié)合同的訂立
1、公民從出生時起至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2、無效的格式條款包括: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的情形時無效,這些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53條規(guī)定的情形時無效,這些情形包括:有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有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
3、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4、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qū)別:要約的內容應當具體明確,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條款(如數(shù)量、價款),則屬于要約邀請;要約具有法律約束力,而要約邀請沒有法律約束力。
5、要約的生效時間: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6、要約在發(fā)出后,生效前,要約人可以撤回要約。
7、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承諾前,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但法律規(guī)定了兩種不得撤銷要約的情形:(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8、要約失效的情形:
?。?)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做出承諾。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
9、承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做出。如由代理人做出承諾,則代理人須有合法的委托手續(xù)。(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做出。(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4)承諾必須在有效期限內做出。
10、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1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當?shù)厥褂玫摹?
?。?)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如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終止談判的行為。
第四節(jié)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規(guī)則
1、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
?。?)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guī)定履行。
?。?)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2、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zhí)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zhí)行。
3、涉及第三人的合同(1)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有瑕疵的,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對于以上兩條的規(guī)定的解釋:不管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還是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均不是合同的當事人,因此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與第三人無關。
二、抗辯權的行使
1、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辯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1)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規(guī)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對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②對方有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情形;③對方喪失商業(yè)信譽;④對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3)不安抗辯權的效力:①中止合同,即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停止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②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代位權
1、代位權的行使有五個條件:
?。?)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合法債權,并且是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如果債務人沒有對外的債權,就無所謂代位權;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如果債務人已經行使了權利,即使不盡如意,債權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權;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已害及債權人的債權,即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xiàn);
?。?)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務人已陷于遲延履行,如果債務人的債務未到履行期或履行期間未屆滿的,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
(5)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2、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xiàn)的債權中優(yōu)先支付。
四、撤銷權
1、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3、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第五節(jié)合同的擔保
一、保證
?。ㄒ唬┍WC和保證人根據《擔保法》的規(guī)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作保證人。但是,在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情況下,國家機關可以作保證人;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yè)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yè)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二)保證內容和保證方式1、保證方式: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上述權利:
?。?)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fā)生重大困難的,如: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zhí)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規(guī)定的權利的。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ㄈ┍WC責任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屬于共同擔保。根據《物權法》的規(guī)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xiàn)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按份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后,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shù)牟糠郑筛鬟B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保證人自行履行保證責任時,其實際清償額大于主債權范圍的,保證人只能在主債權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債權人申報債權后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shù)牟糠?,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6個月內提出。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保證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shù)姆秶鷥让獬WC責任。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各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應當作為一個主體申報債權,預先行使追償權。
(四)保證期間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的,按照約定執(zhí)行。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ㄎ澹┍WC合同的訴訟時效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作者:正保會計網校論壇《中級經濟法》版主 安徽人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