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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jīng)濟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強化學習二十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具體情形
(一)債務已經(jīng)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1.解除的情形
2.程序: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3.情勢變更原則: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4.法律后果
?。?)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不影響合同中結算條款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三)債務相互抵銷
1.情形: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張抵銷。
2.生效: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
【注意】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3.不可抵銷的情形:
?。?)按合同性質不能抵銷(勞務類的,如咨詢、培訓、醫(yī)療合同)
(2)按照約定應當向第三人給付的債務
?。?)因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產(chǎn)生的債務
?。?)法律規(guī)定不得抵銷的其他情形(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chǎn),不能用來抵銷債務)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1.可以提存的情形
?。?)債權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債權人下落不明;
?。?)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特殊: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2.通知義務: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jiān)護人。
3.提存的法律效力
?。?)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4)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4.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nèi)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可以附條件和期限)
(六)混同(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權利義務終止,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ㄆ撸┓梢?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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