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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強化學習: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8/24 10:29:34 字體: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強化學習二十七、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一、公司發(fā)起人、股東的法律責任

  1.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2.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二、公司的法律責任

  1.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以外另立會計賬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公司不依照《公司法》規(guī)定提取法定公積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如數補足應當提取的金額,可以對公司處以20萬元以下的罰款。

  3.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依照規(guī)定通知或者公告?zhèn)鶛嗳说?,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4.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yè)的,或者開業(yè)后自行停業(yè)連續(xù)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5.公司違反《公司法》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的,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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