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復習:經濟法主體權利與義務界定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復習——經濟法總論
知識點、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的界定
權利與義務,向來是法律制度結構中的核心。在經濟法領域,有些主體可以依法行使一定的職權,有些主體則依法享有一定的權利,因此,需要界定經濟法主體所享有的職權和權利以及應當履行的職責和義務。
依據一般法理,經濟法主體的職權,是經濟法主體中的調控主體和規(guī)制主體依經濟法所享有的調控或規(guī)制的權力,是必須依法行使且不可放棄的。經濟法主體的權利,是經濟法主體中的接受調控和規(guī)制的主體依經濟法的規(guī)定而可以為或不為一定行為,或要求其他主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可能性,這種權利是可以放棄的。無論是職權還是權利,都要依法行使;同時,相應的職責和義務也要依法履行。
經濟法主體的職權或權利,是其從事合法行為的依據。沒有相應的職權或權利,其相關行為就可能得不到肯定的法律評價。經濟法主體的職權與權利、職責與義務,分別規(guī)定在具體的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guī)制法中,并且與經濟法主體的行為存在著直接的對應關系。某類主體依法可以從事某類行為,實際上就是指該主體可以依據法律賦予的職權或權利去行事。
如前所述,經濟法主體的行為可以分為兩類,即調制行為和對策行為。兩類行為分別對應于不同的職權或權利。例如,調控主體和規(guī)制主體之所以可以從事調制行為,是因為它享有宏觀調控權和市場規(guī)制權;而接受調控和規(guī)制的主體則可以根據國家的調控信號和規(guī)制措施,在不違反強行法規(guī)定的情況下,從事理性的市場行為,即自主地決定是否遵從,根據自己的判斷提出對策,這是市場主體的"經濟自由權"的體現。
上述的職權與權利固然重要,但與其相對應的各類經濟法主體的職責與義務,也不容忽視。事實上,僅在法律上單一地規(guī)定經濟法主體的職權和權利還是不夠的,還應當對相關的職責與義務作出明晰規(guī)定,這對于判定相關行為的合法性,往往更為重要。
多項選擇題
◎經濟法主體權利義務的特殊性包括( )。
A. 權利與義務配置上存在著“不均衡性”
B. 權利規(guī)范和義務規(guī)范在主體分布上的“傾斜性”
C. 權利義務具有“對等性”
D. 權利義務具有“不對等性”
正確答案:ABD
正保會計網校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經濟法主體權利義務的特殊性。從權利與義務的對應程度來看,經濟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具有“不對等性”。
判斷題
◎在經濟法主體中,調控主體與受控受體,以及規(guī)制主體與受制主體在地位上是完全平等的。( )
Y. 對
N. 錯
正確答案:錯
正保會計網校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經濟法主體權利義務的特殊性。經濟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具有“不對等性”,調控主體與受控受體,以及規(guī)制主體與受制主體并非平等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