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歸納:借貸糾紛舉證介紹
民間借貸發(fā)生糾紛后,首先應當確認借款關系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沒有書面合同的,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借款關系發(fā)生爭議時,主張存在借款關系的一方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能夠證明借款關系存在的,按照民間借貸案件進行審理。
審判實踐中,出借方與借款人以合同書形式訂立借款合同的很少存在,而借據是民間借款案件最常見的訴訟證據。借據實際上就是借協議。既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又能夠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當然,這里還涉及到對借據的關鍵證據的審查與認定原則問題。只要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即可,有些借據雖然記載內容不完整,但借款的主體和數額是明確的,基本事實能夠證明即可成為訴訟證據。
如果出借人能夠提供借款人親筆書寫的借條,以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那么這就是強有力的證據。如果當事人之間沒有借據或借款合同,原告僅以口頭借貸關系為事實依據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蛘哒f說原告提供借據或借款合同,白紙黑字表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但對方當事人提供相應的抗辨證據導致案件復雜,導致借款關系難以認定的,法院在審理中就應當注重訴訟證據的證明標準問題。例如,當事人之間以口頭形式達成借款協議的,應當綜合當事人陳述及其他相關證據綜合認定。如果有其他相關證據證實原告陳述的,對出借方陳述和相關證據可以認定。但如果借款人否認出借人陳述的,則無法對其主張予以支持。對于這一點,關鍵要慎重審查當事人提供證據的證明效力問題,既要對當事人提供的書證予以充分審查,又不要忽視其他相關證據,確保在證據形成關聯性的基礎上綜合認定。
另外,“討債”是有訴訟時效,也就是說在對方沒有履行還款義務的最后期限的兩年內你沒有主張權利,那就失去了勝訴權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