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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預習:支票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12/12 11:14:28 字體: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 第七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知識點二十一、支票

  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yè)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1.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qū)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提示:(1)匯兌、委托收款、銀行匯票、銀行本票、支票:單位和個人均可使用;(2)國內信用證、托收承付、商業(yè)匯票:個人不能使用。

  2.記載事項:

 ?。?)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授權補記: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更改:票據上的金額、出票日期(或者簽發(fā)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3.支票種類:

  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種(目前只有前兩種)。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以用于轉賬。

  4.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

  5.支票出票人的簽章

 ?。?)出票人為單位的,為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2)出票人為個人的,為與該個人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簽名或者蓋章。

  匯票、本票、支票相關項目比較

票據種類 適用地域 出票人 提示付款期 用途 
銀行匯票 異地 銀行 出票日起1個月 可用于轉賬,填明“現金”字樣也可提現 
商業(yè)匯票
(自然人不得使用) 
異地、同城 單位 匯票到期日起10日(提示: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轉賬 
商業(yè)承兌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 
銀行本票 同城 銀行 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可用于轉賬,注明“現金”字樣的也可提現 
支票 同一票據交換區(qū)域 單位、個人 出票日起l0日內 普通支票可用于提現,也可用于轉賬 

  單項選擇題

  ◎依據我國《票據法》的規(guī)定,下列票據中,需要提示承兌的是( )。

  A.支票

  B.本票

  C.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

  D.銀行匯票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需要提示承兌票據的規(guī)定。支票、本票和銀行匯票屬于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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