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職工出差的火車票和電子客票行程單可否抵扣增值稅?
問題:疫情期間,職工出差的火車票和電子客票行程單可否抵扣增值稅?
答案:參考《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規(guī)定:
“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暫按照以下規(guī)定確定進項稅額: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8 號)規(guī)定: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財稅〔2016〕36 號印發(fā))執(zhí)行,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其中,班車是指按固定路線、固定時間運營并在固定站點??康倪\送旅客的陸路運輸服務。并不包括鐵路運輸服務和航空運輸服務中的旅客運輸服務。
因此,疫情期間,公司職工出差的火車票和電子客票行程單,公司可以按規(guī)定計算抵扣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