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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一些生產(chǎn)企業(yè)紛紛伸出援助之手,將自產(chǎn)的產(chǎn)品對外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這種捐贈能不能免征增值稅?如果可以免征增值稅,需要向稅務機關備案嗎?免征增值稅對應的進項稅額能不能抵扣?筆者就上述問題予以明確。
一、符合條件的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三條規(guī)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y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生產(chǎn)企業(yè)將自產(chǎn)的產(chǎn)品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y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予以免征。
二、無需辦理免稅備案手續(xù)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二條規(guī)定,納稅人按照8號公告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有關規(guī)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優(yōu)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xù),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zhèn)洳?。適用免稅政策的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
因此,生產(chǎn)企業(yè)將自產(chǎn)產(chǎn)品對外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享受免征增值稅優(yōu)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xù),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zhèn)洳?;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
三、免征增值稅對應的進項稅額抵扣問題
1.基本規(guī)定
《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91號)中《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guī)定,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可見,生產(chǎn)企業(yè)將自產(chǎn)產(chǎn)品對外捐贈享受免征增值稅優(yōu)惠,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無法劃分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還是應征增值稅項目
如果外購的原材料、水電費等以及外購和租入的設備既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又用于應征增值稅項目,且無法分清兩個項目使用多少,進項稅額怎么處理呢?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財政部令第65號修訂)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yè)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yè)額合計
因此,外購的原材料、水電費等無法劃分是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還是應征增值稅項目的,先進行抵扣,然后再按上述公式計算需要轉(zhuǎn)出的金額。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財政部令第65號修訂)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chǎn)。
前款所稱固定資產(chǎn),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chǎn)經(jīng)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chǎn)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第一條規(guī)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既用于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
因此,外購和租入的設備既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又用于應征增值稅項目可以全額抵扣進項稅額。
作者:李老師(正保會計網(wǎng)校財稅專家)
來源:正保會計網(wǎng)校,轉(zhuǎn)載請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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