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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由誰來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

來源: 上海稅務 編輯:yushaungsw 2020/09/24 17:23:43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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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由誰來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

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由誰來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

答: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并依法繳清稅款。

1.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xù)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

2.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當納稅人在工商或其他監(jiān)管部門辦理完畢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xù)后,稅務機關可以向合并后的企業(yè)或者分立后的任一企業(yè)追征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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