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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賬面需要計提壞賬,轉回壞賬,甚至還有已確認損失收回,繞來繞去,該如何會計處理?如何進行企業(yè)所得稅申報呢?
案例1:2021年成立A公司,本年末A公司應收賬款賬面余額100萬,公司采用“余額百分比法”計提壞賬準備,計提比例5%。A公司企業(yè)所得稅適用稅率25%。
應計提數=期末應收賬款余額×計提比例=100×5%=5萬元
1. 會計處理
借:信用減值損失--壞賬損失 5萬元
貸:壞賬準備 5萬元
注:實務中還需考慮遞延所得稅。
2. 稅務處理
(1)政策依據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 …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 …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五條 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③ 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填報說明
第33行“(二)資產減值準備金”:填報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理賠費用準備金等不允許稅前扣除的各類資產減值準備金納稅調整情況。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計入當期損益的資產減值準備金金額(因價值恢復等原因轉回的資產減值準備金應予以沖回)。第1列,若≥0,填入第3列“調增金額”;若<0,將絕對值填入第4列“調減金額”。
(2)匯算清繳表格填列
綜上政策,計提的壞賬損失5萬元不允許稅前扣除,需要在2021年度匯算清繳時進行納稅調增。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中填寫如下:
案例2(接上例):2022年5月,A公司應收B公司2萬元確定不可收回,且符合稅法規(guī)定可稅前扣除的條件。2022年末應收賬款賬面余額110萬元。
1. 會計處理
2022年5月,沖抵壞賬時:
借:壞賬準備 2萬元
貸:應收賬款—B公司 2萬元
2022年末補提壞賬時:
應計提數=期末應收賬款余額×計提比例-壞賬準備余額=110*5%-3=2.5萬元。
借:信用減值損失--壞賬損失2.5萬元
貸:壞賬準備 2.5萬元
注:實務中還需考慮遞延所得稅。
2. 稅務處理
(1)政策依據
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企業(yè)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zhèn)洳橛嘘P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
第四條 企業(yè)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fā)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yè)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② A105090《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填報說明
第2行“二、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填報納稅人當年發(fā)生的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損失準備金核銷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2)表格填列:
① 補提的壞賬損失不允許稅前扣除,需要在2022年度匯算清繳時進行納稅調增。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中填寫如下:
② 明確收不回來的款項如果符合稅法規(guī)定,可以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2022年度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中填寫如下:
注:應收賬款壞賬企業(yè)所得稅前能否扣除的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
《關于發(fā)布《企業(yè)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稅2011年第25號)
案例3(接上例):2023年5月,A公司收回2022年已確認損失的B公司款項2萬元,2023年末,A公司應收賬款余額100萬,公司采用“余額百分比法”計提壞賬準備,計提比例5%。
1. 賬務處理
2023年5月,收回壞賬時:
借:應收賬款—B公司 2萬元
貸:壞賬準備 2萬元
同時:
借:銀行存款 2萬元
貸:應收賬款—B公司 2萬元
2023年末沖減壞賬時:
應沖減數=期末應收賬款余額×計提比例-壞賬準備余額=100*5%-7.5=-2.5萬元。
借:壞賬準備 2.5萬元
貸:信用減值損失--壞賬損失 2.5萬元
注:實務中還需考慮遞延所得稅。
2. 稅務處理:
(1)政策依據:
①《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
第十一條 企業(y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經扣除的資產損失,在以后納稅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時,其收回部分應當作為收入計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二條 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yè)取得的除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guī)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yè)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2)表格填列
① 沖減的壞賬損失2.5萬元,需要在2023年度匯算清繳時進行納稅調減。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中按如下填寫:
② 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2萬元,企業(yè)所得稅上作為“其他收入”,即填寫了A105090《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中收入類調整項目—其他,2023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按如下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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