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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人員對固定資產都不陌生,今天網校帶大家看看固定資產涉稅處理,一起看看吧~
財稅【2018】54號
一、企業(yè)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yè)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yè)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本通知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1.時間: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
2.新購進的設備,“新”是指購進時間是新的,購進的固定資產可以是舊的。
具體以設備發(fā)票開具時間為準。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取得設備的,以設備到貨時間為準。
2018年新購進的設備,是指設備發(fā)票開具在2018年1月1日以后,設備可以是2015年生產的舊設備。
3.設備、器具的范圍。文件明示“本通知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按照《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的分類,里面主要是對“土地、房屋、構筑物”進行區(qū)分,土地等無形資產是不包括在“設備、器具”范圍之內的。其它的如經營用豪華汽車、輪船等等,都是在可以一次扣除的范圍之內。
4.單價,是指固定資產的原始入賬價值,不是賬面凈值。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來說,可以是購進設備專用發(fā)票的金額(不含增值稅),對小規(guī)模納稅人來說,可以是發(fā)票的價稅合計。
5.允許:不是必須
6.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
【案例】2018年6月,某公司購進一臺設備,并于當月投入使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金額480萬,稅率16%,稅額76.8萬元,預計可使用年限為十年,不考慮凈殘值,(會計上可直接按稅法計提折舊沒有稅務風險,只是會計利潤表失真,對會計信息要求不高的企業(yè),可以適用這種簡單處理。)請做出相關會計處理。
【解析】
1.購入時
借:固定資產——某設備 48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76.8
貸:銀行存款 556.8
2.全額計提折舊
借:成本費用類科目 480
貸:累計折舊 480
3.不存在財稅差異,無需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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