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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某的個體餐館2013年2月開業(yè),因一直未申報納稅,縣地稅局幾次通知其申報,其拒不申報。2013年10月14日縣地稅局稽查核定該餐館欠繳稅款5萬元,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補交稅款和加收滯納金并處以罰款10萬元的決定,同時送達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李某認為罰款過重,于2013年10月27日僅向稅務機關繳納了稅款和滯納金,并于同年11月14日以自己的名義,郵寄了行政復議申請書。行政復議機關以李某未繳納罰款為由做出了不予受理決定,并書面通知了李某。
問題:
1.縣地稅局的處罰是否正確?
2.李某能否作為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李某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被申請人、行政復議機關分別是誰?
3.李某應于多長時間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4.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決定是否符合規(guī)定?
案例解析:
1.縣地稅局的處罰正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構成了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所以,本題中地稅局的處罰是正確的。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下稱“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guī)定,本案例中李某認為罰款過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并且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符合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所以李某可以作為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本案例中縣地稅局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以行政復議被申請人為縣地稅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本案例中市地稅局是縣地稅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所以行政復議機關為市地稅局或縣級人民政府。
3.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guī)定,本案例李某應當在知道縣地稅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在納稅發(fā)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本案例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的決定不符合規(guī)定。(作者:李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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