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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修訂資源綜合利用及新型墻體材料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

2016年第10號公告

頒布時間:2016-11-2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規(guī)范資源綜合利用及新型墻體材料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管理,更好地服務納稅人,現對《山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新型墻體材料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山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5號)修訂如下:

  一、納稅人在辦理退稅事宜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加蓋納稅人公章和負責人簽章的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型墻體材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73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yōu)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規(guī)定條件以及規(guī)定技術標準的書面聲明材料。

  二、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渡轿魇叶悇站株P于資源綜合利用及新型墻體材料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山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5號)中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條第二款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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