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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級職稱《經(jīng)濟(jì)法基礎(chǔ)》練習(xí):訴訟時效(1.13)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7/01/13 11:49:44 字體:

  “To be or not to be,that's a question.”。

  你做還是不做,這些由正保會計網(wǎng)校整理的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jì)法基礎(chǔ)》試題,就在這里不增不減;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5月13-16日考試,就在那里不遠(yuǎn)不近。

單選題

2015年1月1日,王某租住趙某的一套住房,約定每3個月支付1次租金,支付日期為1日。2015年7月1日是支付租金的日期,王某拒付租金,趙某忙于工作未主張權(quán)利。2015年8月1日,趙某出差遭遇泥石流,被困無法行使請求權(quán)的時間為5 天。趙某向王某主張權(quán)利的最后期限是( )。

A.2017年7月1日

B.2016年7月1日

C.2016年7月6日

D.2017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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