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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國內信用證

2013/08/22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字體:  打印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3初級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精心為大家分享了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國內信用證是指開證銀行依照申請人(購貨方)的申請向受益人(銷貨方)開出一定金額、并在一定期限內憑信用證規(guī)定的單據支付款項的書面承諾。

【要點】

1.只適用于國內企業(yè)之間商品交易產生的貨款結算。

信用證與作為其依據的購銷合同相互獨立,銀行在處理信用證業(yè)務時,不受購銷合同的約束。

2.只能用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

3.我國信用證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

解析:不可撤銷信用證,是指信用證開具后在有效期內,非經信用證各有關當事人(即開證銀行、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的同意,開證銀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銷的信用證;不可轉讓信用證是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

4.基本程序中關注的要點:

(1)開證行在決定受理該項業(yè)務時,應向申請人收取不低于開證金額20%的保證金。并可根據申請人資信情況要求其提供抵押、質押或由其他金融機構出具保函。

(2)信用證有效期為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的最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議付: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證。

(4)申請人交存的保證金和其存款賬戶余額不足支付的,開證行仍應在規(guī)定的付款時間內進行付款。對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貸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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