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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答疑精華:追索權和再追索權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08/18 09:26:04 字體:

  【答疑總結】

  【問題】怎樣理解追索權和再追索權?

  【解答】A-B-C-D(A簽發(fā)票據給B,B背書轉讓給C.C背書轉讓給D)

  持票人D向付款人A行使付款請求權被拒絕付款之后,持票人D可以向其前手C進行追索(要求付款,此時就是行使追索權),前手C付款之后,此他就成了持票人,就可以再向其前手B追索,這就是行使再追索權。

  試題內容:

  下列關于票據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p>

  A、票據權利時效期間是指提示付款期間

  B、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3個月

  C、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D、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3個月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票據的相關規(guī)定。票據權利時效期間和提示付款期間是兩個概念,不應混為一談,故A錯誤;B和D的追索時間均為6個月。

初級會計職稱答疑精華

  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幫助考生們高效備考,正保會計網校特從答疑板中精選學員普遍出現的問題,為大家找到解決的方法,以下是學員關于《經濟法基礎》第三章“追索權和再追索權”提出的相關問題及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初級會計職稱:追索權和再追索權

  問題詳細內容:

  請問其他的錯在哪里了?

  答疑老師回復:

  票據權利時效是指票據權利在時效期間內不行使,即引起票據權利喪失。

  《票據法》規(guī)定,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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