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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的排除事項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分決定”。(外部行為可議,內(nèi)部行為不可議,但可以依據(jù)《公務員法》申訴。)
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行政機關并未行使行政權,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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