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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知識點:仲裁的基本原則(12.14)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5/12/14 12:00:16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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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

  沒有仲裁協(xié)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依據(jù)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

  仲裁機構不依附于任何機關而獨立存在,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4.一裁終局原則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學習初級會計職稱,正保會計網(wǎng)校為大家分享了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您夢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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