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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級會計《經(jīng)濟法基礎》知識點:消費稅計稅方法(三)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美美 2018/12/29 18:00:25 字體:

在備考2019年的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時,你是不是感覺到要背的知識點好多呀!有一些知識點都總結(jié)的不到位,導致記憶混亂。為了方面廣大考生復習消費稅計稅方法和計稅依據(jù)的有關考點,正保會計網(wǎng)校的專業(yè)老師為大家做了總結(jié),下面讓我們來看一下都有哪些重點需要掌握!

初級會計考試經(jīng)濟法消費稅考點

【重點知識點】消費稅計稅方法和計稅依據(jù)

從價定率從量定額復合計征特殊情形下銷售額和銷售數(shù)量的確

(三)復合計征(白酒、卷煙生產(chǎn)銷售、卷煙批發(fā))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shù)量×單位稅額 

【舉例】某卷煙生產(chǎn)企業(yè)為増值稅一般納稅人,2018年10月銷售乙類卷煙1 500標準條,取得含增值稅銷售額87 750元。已知乙類卷煙消費稅比例稅率為36%,定額稅率為0.003元/支,每標準條有200支;增值稅稅率為16%。計算該企業(yè)當月應納消費稅稅額。 

『正確答案』

(1)不含增值稅銷售額=87 750÷(1+16%)=75 646.55(元)

(2)從價定率應納稅額=75 646.55×36%=27 232.758(元)

(3)從量定額應納稅額=1 500×200×0.003=900(元)

(4)應納消費稅稅額合計=27 232.758+900=28 132.758(元) 

(四)特殊情形下銷售額和銷售數(shù)量的確定

   1. 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核定計稅價格。其核定權(quán)限規(guī)定如下:

  (1)卷煙、白酒和小汽車的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核定,送財政部備案。

  (2)其他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由省、自治區(qū)和直轄市稅務局核定。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由海關核定。

   2. 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chǎn)應稅消費品,應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shù)量征收消費稅。

   3.自產(chǎn)的應稅消費品用于換取生產(chǎn)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應當按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jù)。 

  【提示1】上述情況下,增值稅用平均價,注意二者的不同?。?! 

  【提示2】只有“換”“投”“抵”適用!其他情況不是適用?例如捐贈就不適用?。?! 

相關鏈接:

2019年初級會計《經(jīng)濟法基礎》第四章知識點:消費稅稅目(一)

2019年初級會計《經(jīng)濟法基礎》第四章知識點:消費稅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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