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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經濟法基礎》:訴訟程序(08.27)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08/27 20:39:41 字體:

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學習初級會計職稱,正保會計網校為大家分享了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您夢想成真!

  訴訟程序

  1.起訴和受理——選擇復議和必經復議

  2.審理和判決(★★★)(11、12年判斷)

 ?。?)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合議庭

 ?。?)回避制度

 ?。?)審理依據: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當地的地方性法規(guī)

  參照:其他

  (5)生效時間

  一審判決——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不上訴

  一審裁定——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不上訴

  【提示】(1)(2)(3)(4)(5)規(guī)定同民事訴訟。

  【注意】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特別記憶)

  【建議】本考點下其他“時間性規(guī)定”在歷年考試中均未涉及,個人建議戰(zhàn)略放棄。

  3.侵權賠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2)當事人“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訴訟可以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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