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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幫助考生們高效備考,正保會計網校特為大家整理了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核心知識點,以下是關于《經濟法基礎》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的知識點,趕快來學習吧!
?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
1. 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
2. 訴訟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 | 長度 | 起算點 |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 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為“3年” | “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 |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 20年 | 權利被侵害之日 |
3.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權利人→喪失“勝訴權”
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4. 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和中斷
(1)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下列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法定障礙:
①不可抗力
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③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
④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2)中斷
在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而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提示】訴訟時效期間法定,當事人之間不能約定延長、縮短或放棄。
2020年初級會計備考已經開始,小伙伴們該行動起來啦,正保會計網校為大家準備了免費學習資料,快來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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